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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4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4條

第4條

為根據本條就任何船隻或財產採取的任何行動,處長可未經該船隻的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長,或該財產的擁有人或佔用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允許下,登上該船隻或進入該財產,並帶同所需的人以協助他達到上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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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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