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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4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4條

第4條

任何獲得根據本條例給予的書面允許的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遵從第(3)(a)款或沒有根據第(3)(b)款出示該書面允許,即屬犯罪,可處第1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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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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