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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6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6條

第6條

在不損害第(5)款的原則下,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遵從根據本條例給予的允許的任何條款或條件,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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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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