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任何人如因處長或任何其他人根據本條例執行或行使任何職能、職責或權力時所作出的指示、決定或作為而感到受屈,則可 —— (a) 在發出或作出該指示、決定或作為的日期後14天內;或 (b) 在他接獲該指示、決定或作為的知會的日期後14天內, 以書面向財政司司長遞交上訴理由,藉以就該指示、決定或作為向行政長官提出上訴。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1條
任何人如因處長或任何其他人根據本條例執行或行使任何職能、職責或權力時所作出的指示、決定或作為而感到受屈,則可 —— (a) 在發出或作出該指示、決定或作為的日期後14天內;或 (b) 在他接獲該指示、決定或作為的知會的日期後14天內, 以書面向財政司司長遞交上訴理由,藉以就該指示、決定或作為向行政長官提出上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