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船隻的擁有人、代理人或船長 —— (a) 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遵從第(1)款;或 (b) 根據第(1)款作出任何報告或提交任何詳情,而明知該報告或詳情在要項上屬虛假的, 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船隻的擁有人、代理人或船長 —— (a) 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遵從第(1)款;或 (b) 根據第(1)款作出任何報告或提交任何詳情,而明知該報告或詳情在要項上屬虛假的, 即屬犯罪,可處第3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