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 —— (a) 任何船隻在香港水域內發生火警;或 (b) 任何正發生火警的船隻到達香港水域, 則該船隻的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長須立即向消防處處長報告上述事故或該船隻的到達。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1條
凡 —— (a) 任何船隻在香港水域內發生火警;或 (b) 任何正發生火警的船隻到達香港水域, 則該船隻的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長須立即向消防處處長報告上述事故或該船隻的到達。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