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消防處處長及消防處消防總隊目或以上職級的任何人員,均可在日間或夜間任何時間,為撲滅船隻上的火警而登上在香港水域內不屬軍艦的任何船隻,而不論該宗火警是否已向消防處處長報告;並可帶同所需的人,以協助他達到上述目的。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消防處處長及消防處消防總隊目或以上職級的任何人員,均可在日間或夜間任何時間,為撲滅船隻上的火警而登上在香港水域內不屬軍艦的任何船隻,而不論該宗火警是否已向消防處處長報告;並可帶同所需的人,以協助他達到上述目的。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