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穿著制服並正根據在《1997年全國性法律公布(第2號)》(1997年第386號法律公告)附表2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十四條行事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或經法律為此目的而妥為授權的人外,未經某船的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長允許,任何人不得登上該船。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1條
除穿著制服並正根據在《1997年全國性法律公布(第2號)》(1997年第386號法律公告)附表2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駐軍法》第十四條行事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人員,或經法律為此目的而妥為授權的人外,未經某船的擁有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長允許,任何人不得登上該船。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