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不損害本條例其他條文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例須向處長或其他人提供任何資料的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提供該等資料,或明知某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有誤導性而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供該等資料,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1條
在不損害本條例其他條文的原則下,凡根據本條例須向處長或其他人提供任何資料的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沒有提供該等資料,或明知某資料在要項上屬虛假或有誤導性而以書面、口頭或其他方式提供該等資料,即屬犯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