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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即使《裁判官條例》(第227章)另有規定,就本條所訂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可在緊接犯了該罪行後2年內或在檢控人首次發現該罪行後6個月內(以首先屆滿的期間為準)的任何時間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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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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