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就違反本條例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載於船隻的正式航海日誌、航海日誌草本、機艙日誌或其他類似文件中的任何記項,或看來是該等記項的副本並經第(2)款所指明的人核證為真確副本的文件 —— (a) 均可接納為證據,作為其內所述事項的充分證據;及 (b) 如屬上述副本,則可推定其為已如此核證者, 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1條
就違反本條例而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中,載於船隻的正式航海日誌、航海日誌草本、機艙日誌或其他類似文件中的任何記項,或看來是該等記項的副本並經第(2)款所指明的人核證為真確副本的文件 —— (a) 均可接納為證據,作為其內所述事項的充分證據;及 (b) 如屬上述副本,則可推定其為已如此核證者, 直至相反證明成立為止。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