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款發出的通知書,須 —— (a) 採用訂明的格式; (b) 由負責送達的人員簽署;並 (c) 述明 —— (i) 通知書須送達的船長的姓名及他任職船長的船隻的名稱; (ii) 所指稱已犯了的罪行及該罪行的充分詳情; (iii) 所指稱已犯了的罪行的時間及地點;及 (iv) 獲送達通知書的船長須到庭應訊的時間及地點。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雜項條文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