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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1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為施行本條例而須將任何文件送達任何人,該文件可由二級海事督察或以上職級的任何海事處人員以下列方式送達 —— (a) 就任何情況而言,可將該文件面交須予送達的人,或將該文件留在其最後為人所知的營業或居住地點,以待其收取; (b) 如該文件須送達某船隻的船長,而該船隻確有船長,則可將該文件留在該船隻上,交給掌管或指揮、或看來是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或該船隻其中一名船員,以待其收取; (c) 如該文件須送達一個屬於某船隻的人,則可將文件留在該船隻上,交給該船隻的船長或掌管或指揮、或看來是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以待其收取; (d) 如該文件須送達某船隻的船長,而該船隻並無船長,但該船隻正在香港,則可 —— (i) 送達該船隻的擁有人或其居於香港的代理人;或 (ii) 在不知上述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身分或在無法找到上述擁有人或其代理人的情況下,將該文件張貼於桅杆上或該船隻其他顯眼的部分; (e) 如該文件須送達某船隻的擁有人或其代理人,則可 —— (i) 將該文件留在該船隻上,交給掌管或指揮、或看來是掌管或指揮該船隻的人,或該船隻其中一名船員,以待其收取;或 (ii) 將該文件留在該擁有人或其代理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辦事處,交給掌管或看來是掌管該辦事處的人,以待其收取。 (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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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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