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所提述須送達某船隻的擁有人或船長的任何文件,均可致予該船隻的擁有人或船長,而不須指明該擁有人或船長的姓名或名稱。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雜項條文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