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款所提述須送達某船隻的擁有人或船長的任何文件,均可致予該船隻的擁有人或船長,而不須指明該擁有人或船長的姓名或名稱。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2條
第(1)款所提述須送達某船隻的擁有人或船長的任何文件,均可致予該船隻的擁有人或船長,而不須指明該擁有人或船長的姓名或名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