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B條
在不損害第(1A)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根據本條例訂明的港口費及其他費用及收費 —— (a) 就繫泊設備而言,可在顧及下列任何一個或所有因素而訂定 —— (i) 已繫泊於或可繫泊於某繫泊設備的船隻的大小,不論是以噸位、長度或其他標準衡量; (ii) 由有意使用或有意得到繫泊設備的人支付給設備的擁有人的款項;及 (iii) 繫泊設備的位置;並 (b) 就任何情況而言,可按船隻不同的大小(不論是以噸位、長度還是其他標準衡量)、或按不同類別、類型或種類的服務、設施、牌照或船隻而訂定不同的款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