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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1B條

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 第1B條

第1B條

在不損害第(1A)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根據本條例訂明的港口費及其他費用及收費 —— (a) 就繫泊設備而言,可在顧及下列任何一個或所有因素而訂定 —— (i) 已繫泊於或可繫泊於某繫泊設備的船隻的大小,不論是以噸位、長度或其他標準衡量; (ii) 由有意使用或有意得到繫泊設備的人支付給設備的擁有人的款項;及 (iii) 繫泊設備的位置;並 (b) 就任何情況而言,可按船隻不同的大小(不論是以噸位、長度還是其他標準衡量)、或按不同類別、類型或種類的服務、設施、牌照或船隻而訂定不同的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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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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