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盤時某些文件免繳印花稅
第281條
(1) 在公司由法院清盤或債權人自動將公司清盤的情況下,無須就以下文件繳納印花稅 —— (a) 純粹與構成公司資產一部分的不動產或非土地財產有關的任何轉易書,而該不動產或非土地財產在該轉易書簽立後,在法律上或在衡平法上是或仍然是公司資產的一部分;或 (b) 純粹與任何正以此方式清盤的公司的財產有關的任何其他文書。 (2) 在本條中,轉易書 (assurance)包括契據、轉易、轉讓契及退回書。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281條
公司清盤時某些文件免繳印花稅
(1) 在公司由法院清盤或債權人自動將公司清盤的情況下,無須就以下文件繳納印花稅 —— (a) 純粹與構成公司資產一部分的不動產或非土地財產有關的任何轉易書,而該不動產或非土地財產在該轉易書簽立後,在法律上或在衡平法上是或仍然是公司資產的一部分;或 (b) 純粹與任何正以此方式清盤的公司的財產有關的任何其他文書。 (2) 在本條中,轉易書 (assurance)包括契據、轉易、轉讓契及退回書。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