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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282條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282條

公司的簿冊須為證據

第282條

凡公司正進行清盤,公司及清盤人的所有簿冊及文據,就公司的分擔人之間而言,須為看來是紀錄在該等簿冊及文據內所有事宜的真實性的表面證據。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次分部 — 關於清盤的補充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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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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