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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285A條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285A條

法團由代表出席債權人會議

第285A條

(1) 屬公司債權人(包括債權證持有人)的法團,可藉其董事或其他管治團體的決議,授權該法團認為合適的人為其代表,出席根據以下法例舉行的該公司的任何債權人會議 —— (a) 本條例;或 (b) 根據本條例訂立的任何規則。 (2) 根據第(1)款獲授權的人有權代表有關法團行使的權力,等同於假使該法團是有關公司的個人債權人便能夠行使的權力。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4次分部 — 關於清盤的補充條文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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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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