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及分擔人在延會上通過的決議
第286條
凡有決議在公司的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的延會上通過,該決議就各方面而言,須視為已在其事實上獲通過的日期通過,而不得當作已在任何較早日期通過。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286條
債權人及分擔人在延會上通過的決議
凡有決議在公司的任何債權人或分擔人的延會上通過,該決議就各方面而言,須視為已在其事實上獲通過的日期通過,而不得當作已在任何較早日期通過。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