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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286C條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286C條

訊問關涉公司財產等的人

第286C條

(1) 就第286B(1)(b)條規定進行的訊問而言,法院可藉口頭或書面質詢,就有關公司的發起、組成、營業、交易、事務或財產,向有關人士作經宣誓的訊問。 (2) 有關人士須回答法院向其提出或容許向其提出的所有問題。 (3) 有關人士可自費聘用律師(連同或不連同大律師),而該名律師或大律師可 —— (a) 向該人提出法院認為為使該人能解釋或釐正自己提供的任何答案而屬公正的任何問題;及 (b) 代表該人作出申述。 (4) 法院可安排以書面作出訊問的紀錄,並要求接受訊問的人簽署該紀錄。 (5) 法院如認為合適,可不時押後有關訊問。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5次分部 — 法院的補充權力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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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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