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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286D條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286D條

就第286A、286B或286C條所訂指示或要求導致自己入罪

第286D條

(1) 任何人不得僅以遵從根據第286A、286B或286C條對該人作出的指示或施加的要求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為理由,而獲免遵從該項指示或要求。 (2) 儘管本條例有任何規定,如 —— (a) 任何人 —— (i) 根據第286A或286C條被要求回答問題;或 (ii) 根據第286B條被要求呈交誓章;及 (b) 該答案或誓章可能會導致該人入罪, 則該要求,以及該問題和答案或誓章,不得在刑事法律程序(第(3)款指明的法律程序除外)中,接納為針對該人的證據。 (3) 有關法律程序,指有關人士就有關答案或誓章而被控犯任何以下罪行的法律程序 —— (a) 第349條所訂罪行; (b)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V部所訂罪行。 (4) 為免生疑問,根據第(2)款不得接納的問題或答案,包括 —— (a) 根據第286A(9)或286C(4)條作出的訊問紀錄所載的問題或答案的紀錄;及 (b) 如屬根據第286C條進行的訊問——根據《公司(清盤)規則》(第32章,附屬法例H)第62(1)條作出的任何訊問紀錄所載的問題或答案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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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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