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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12條

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 第12條

本條例所訂罪行的懲罰

第12條

設定罪行的各條條文 罪行的一般性質 檢控的方式 懲罰 按日計算的失責罰款 (如適用)38(1B)發出一份不符合第38(1)及(1A)條規定的公司招股章程 簡易程序第5級——38(3)發出一份不符合第38條規定的公司招股章程 簡易程序第6級——38B(3)將公司招股章程的摘錄或節本刊登廣告 簡易程序第6級——38C(2)發出一份載有一項專家陳述的公司招股章程,而該名專家未有給予同意 簡易程序第6級——38D(8)發行公司招股章程而沒有將一份招股章程交付處長或沒有作出所需的註明 簡易程序第6級$30039A(3)在不符合附表20第1部規定的情況下修訂由一份文件組成的招股章程 簡易程序第6級——39B(4)在不符合附表21第1部規定的情況下修訂由超過一份文件組成的招股章程 簡易程序第6級——40A(1)批准發出一份載有一項不真實陳述的招股章程公訴$700,000及3年——簡易程序$150,000及12個月——43(4)在向處長交付一份代替招股章程陳述書後3天內配發股份簡易程序第6級——43(5)批准一份根據第43(1)條交付的代替招股章程陳述書載有一項不真實陳述公訴$350,000及2年——簡易程序$150,000及12個月——44A(4)在發出招股章程後3天內配發股份簡易程序第6級——44B(3)公司根據一份述明其正在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招股章程收到款項後,未有存於一個獨立的銀行戶口 簡易程序第5級——168M任何人違反取消資格令公訴第6級及2年——簡易程序第4級及6個月——190(5)任何人未有遵從第190條所訂有關向清盤人提供資料等的規定 簡易程序第5級$300227(3)清盤人未有將解散令交付處長 簡易程序第5級$300228A(4)董事簽署清盤陳述書,但沒有合理理由認為公司因其負債而不能繼續其業務,或沒有合理理由認為根據本條例第228A條以外的條文開始清盤並非合理地切實可行而因此應根據該條開始清盤,或沒有合理理由核證已通過決議、召集公司會議及委任臨時清盤人 簡易程序第5級及6個月——228A(6)董事未有安排召集在清盤陳述書交付後的28日內舉行債權人會議 簡易程序第5級——228A(8B)任何人在未有同意有關委任的情況下,以臨時清盤人的身分行事;或任何並非律師或會計師的人,以臨時清盤人的身分行事簡易程序$150,000——228A(9A)董事沒有以指明方式刊登關於清盤開始及委任臨時清盤人的公告 簡易程序第3級$300228A(13) (與第(10)款有關)臨時清盤人未有向處長交付第228A(10)條規定的關於他獲委任的通知書 簡易程序第3級$200228A(13) (與第(11)(a)款有關)停任臨時清盤人的人未有以指明方式刊登第228A(11)(a)條規定的公告 簡易程序第3級$200228A(13) (與第(11)(b)款有關)停任臨時清盤人的人未有向處長交付第228A(11)(b)條規定的通知書 簡易程序第3級$200228A(13) (與第(12)款有關)臨時清盤人未有向處長交付第228A(12)條規定的關於詳情變更的通知書 簡易程序第3級$200228B(5)臨時清盤人在沒有法院認許下行使權力 簡易程序第5級——228B(7)臨時清盤人沒有出席債權人會議,或沒有就行使權力作出報告簡易程序第5級——229(2)公司未有以指明方式發出有關自動清盤決議的通知 簡易程序第3級$300233(3)董事簽署證明書指正在自動清盤的公司能夠在該證明書所指明的期間內償付其債項,但並無合理的理由支持 簡易程序第5級及6個月——237A(3) (與第(1A)款有關)清盤人得出意見,認為在有關有償債能力證明書述明的期間內,在自動清盤中的公司將不會有能力悉數償付其債項,但清盤人沒有召集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送交該會議的通知,或安排以指明方式刊登有關該會議的通知 簡易程序第3級——237A(3) (與第(1B)款有關)並非根據第262B(3)條無資格的清盤人,沒有作出披露陳述書簡易程序第3級——237A(3) (與第(1C)款有關)清盤人沒有將自己將會根據第262B(3)條無資格一事等,告知債權人 簡易程序第3級——237A(3) (與第(1D)款有關)清盤人沒有向債權人提供關於公司的事務的資料 簡易程序第3級——237A(3) (與第(1E)款有關)清盤人沒有在債權人會議的通知內,將清盤人提供資料的責任告知債權人 簡易程序第3級——237A(3) (與第(1F)款有關)清盤人沒有擬備關於公司的事務狀況的詳盡陳述書,或沒有在債權人會議上,提交該陳述書 簡易程序第3級——237A(3) (與第(1H)款有關)清盤人沒有出席或主持債權人會議 簡易程序第3級——238(2)清盤人未有在任何年度終結時召開大會 簡易程序第3級——239(3)清盤人在清盤完成時未有將帳目等副本送交處長 簡易程序第3級$300239(5)任何人未有將第239條所訂的命令的正式文本交付處長登記 簡易程序第3級$300239(6)清盤人未有根據第239條召開最終大會 簡易程序第3級——241(6)公司等在舉行建議公司自動清盤的會議後,未有遵從規定召開債權人會議等 簡易程序第5級——243A(6)清盤人在沒有法院認許下行使權力 簡易程序第5級——243A(7) (與第(3)款有關)清盤人沒有出席債權人會議,或沒有就行使權力作出報告 簡易程序第5級——243A(7) (與第(4)款有關)在公司沒有安排召集債權人會議,或沒有安排向債權人送交該會議的通知的情況下,清盤人沒有向法院申請指示 簡易程序第5級——247(2)清盤人未有召開債權人周年會議 簡易程序第3級——248(3)清盤人未有將帳目副本或有關舉行最終會議的申報表送交處長 簡易程序第3級$300248(5)任何人未有將第248條所訂的命令的正式文本交付處長登記 簡易程序第3級$300248(6)清盤人未有召開第248條所規定的公司大會或債權人大會 簡易程序第3級——250A(4)董事在沒有法院認許下行使權力 簡易程序第5級——253(4) (與第(1)(a)款有關)清盤人未有以指明方式刊登第253(1)(a)條規定的關於他獲委任的公告 簡易程序第3級$300253(4) (與第(1)(b)款有關)清盤人未有向處長交付第253(1)(b)條規定的關於他獲委任的通知書 簡易程序第3級$300253(4) (與第(2)(a)款有關)停任清盤人的人未有以指明方式刊登第253(2)(a)條規定的公告 簡易程序第3級$300253(4) (與第(2)(b)款有關)停任清盤人的人未有向處長交付第253(2)(b)條規定的通知書 簡易程序第3級$300253(4) (與第(3)款有關)清盤人未有向處長交付第253(3)條規定的關於詳情變更的通知書 簡易程序第3級$300262A(4)任何人在沒有符合第262A(2)條指明的條件的情況下,以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的身分行事 簡易程序$150,000——262D(4)任何人遺漏披露按規定須披露的關係 簡易程序第3級——262E(5)召集人沒有確保會議的通知符合某些規定,或沒有確保提交披露陳述書以供省覽 簡易程序第3級——262F(7)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沒有更新披露陳述書,或沒有發出有關更新的通知等 簡易程序第3級——271(1) (與(o)段有關)高級人員等未有遵從第271條(清盤公司高級人員的罪行) 公訴5年——簡易程序2年——271(1) (與任何其他段落有關)高級人員等未有遵從第271條(清盤公司高級人員的罪行)公訴$150,000 及2年——簡易程序第5級及6個月——272高級人員等將簿冊等揑改等公訴$150,000 及2年——簡易程序第5級及6個月——273高級人員行事時意圖將清盤中公司的財產提供等或隱藏等而欺詐債權人 公訴$150,000 及2年——簡易程序第5級及6個月——274(1)高級人員未有備存公司清盤前指明期間內的妥善紀錄 公訴$150,000及2年——簡易程序第5級及6個月——275(3)任何人參與經營公司的業務,意圖欺詐債權人 公訴罰款(無限額)及5年——簡易程序$150,000及12個月 ——278A(1)任何人誘使委任臨時清盤人或清盤人等 簡易程序$150,000——280(2)公司等未有在發票等上述明公司正在清盤中 簡易程序第3級——283(4)任何人違反就將已清盤公司的簿冊等銷毀等事宜訂立的一般規則 簡易程序第3級——284(3)清盤人在清盤期間,未有將與清盤程序及清盤情況有關的訂明詳情送交處長 簡易程序第3級$700290(2)任何人未有將第290條所訂的命令的正式文本交付處長登記 簡易程序第3級$300296E(7)清盤人或臨時清盤人沒有在收到有關要求後的5個辦公日內,送交或提供曾以電子方式提供的文件或資料的免費印本 簡易程序第3級——297(2)法人團體充任接管人 簡易程序第5級——297A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充任接管人公訴$150,000 及2年——簡易程序第5級及6個月——297B(1)任何人誘使委任公司的財產的接管人或經理人等 簡易程序$150,000——299(2)公司等向他人授權等在沒有提述公司已在接管等的情況下發出發票等 簡易程序第3級——300A(7)接管人未有發出根據第300A條規定的通知等 簡易程序第3級$300300B(5)任何人沒有遵從第300B條的規定(與向接管人呈交的陳述書有關的特別條文) 簡易程序第3級$300301(2)接管人等未有將帳目交付處長 簡易程序第3級$300342CA(3)在不符合附表20第2部規定的情況下修訂由一份文件組成的招股章程 簡易程序第6級——342CB(4)在不符合附表21第2部規定的情況下修訂由超過一份文件組成的招股章程 簡易程序第6級——342D任何人負責將招股章程等發出等而違反第342至342C條 簡易程序$150,000——342F(1)批准在香港發出、傳閱或分發與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為法團的公司(不論該公司有否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的股份或債權證有關並載有一項不真實陳述的招股章程 公訴$550,000 及3年——簡易程序$150,000 及12個月——349任何人作出虛假陳述簡易程序第6級及6個月——360J任何人妨礙破產管理署署長簡易程序$150,000 及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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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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