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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條例 第5條

合作社條例 第5條

註冊條件

第5條

(1) 除社員之一為註冊合作社的合作社外,任何合作社如並非由最少10名根據第21條合資格成為社員的人組成,不得根據本條例註冊。 (2) 根據本條例註冊的每個社團,須有“合作社”一詞為該社團中文名稱的一部分,並須有“co-operative”一字為該社團英文名稱的一部分。 (3) 根據本條例註冊的每個有限法律責任合作社,須有“有限責任”一詞為其中文名稱的一部分,並須有“limited”一字為其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字。 (4) 凡為執行本條而在構成任何人的資格的年齡、住所或土地佔用方面產生問題,問題須交由註冊官決定,其決定即為最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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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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