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條件
第5條
(1) 除社員之一為註冊合作社的合作社外,任何合作社如並非由最少10名根據第21條合資格成為社員的人組成,不得根據本條例註冊。 (2) 根據本條例註冊的每個社團,須有“合作社”一詞為該社團中文名稱的一部分,並須有“co-operative”一字為該社團英文名稱的一部分。 (3) 根據本條例註冊的每個有限法律責任合作社,須有“有限責任”一詞為其中文名稱的一部分,並須有“limited”一字為其英文名稱的最後一字。 (4) 凡為執行本條而在構成任何人的資格的年齡、住所或土地佔用方面產生問題,問題須交由註冊官決定,其決定即為最終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