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處長為施行本部,現成立為單一法團,其法人名稱為“入境事務處處長法團”。
入境事務隊條例 第1條
處長為施行本部,現成立為單一法團,其法人名稱為“入境事務處處長法團”。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