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2條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在本規例中 —— 存款帳戶 (deposit account)指中文名為“存款——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而英文名為 “Deposits—Immigration Service Welfare Fund” 的存款帳戶; 法團 (corporation)指根據本條例第16(1)條成立的單一法團; 基金 (Fund)指本條例第16A條延續的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 當時需求 (current requirement)就基金而言,指根據第4(1)條估算的需求; 署長 (Director)指庫務署署長。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