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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1條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1條

第1條

法團必須確保在收取根據本條例第16B條須撥付基金的任何款項後,於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將款項撥付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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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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