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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2條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2條

第2條

署長必須 —— (a) 維持存款帳戶;及 (b) 將根據第(1)款撥付的款項記入存款帳戶的貸項;及 (c) 在每月10日之前,向法團呈交一份申報表,列出上月與存款帳戶有關的所有帳目往來的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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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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