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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1條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1條

第1條

在基金投資有待根據第5條脫手期間,法團如獲財政司司長批准,可要求署長向基金提供一筆足以應付基金當時需求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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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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