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憑單的核證
第7條
(1) 要求署長從基金中作出補還或付款的人必須在作出要求時,向署長交付經法團或獲法團轉授職能的人就該要求而核證的付款憑單。 (2) 除非某付款憑單已由法團或獲法團轉授職能的人核證,否則署長不得憑藉該憑單的權限而從基金中付款。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7條
付款憑單的核證
(1) 要求署長從基金中作出補還或付款的人必須在作出要求時,向署長交付經法團或獲法團轉授職能的人就該要求而核證的付款憑單。 (2) 除非某付款憑單已由法團或獲法團轉授職能的人核證,否則署長不得憑藉該憑單的權限而從基金中付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