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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1條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1條

第1條

按照本條例第16D(1)條由基金借出的貸款,受下述條件規限 —— (a) 須按法團指明的期數按月分期償還,但不得超逾48期; (b) 如某期還款不按時繳付,則須(連同任何到期應付的利息)全數償還貸款; (c) 須在法團酌情決定下,在有關貸款尚未全數償還前,根據每月月底時尚欠餘款按符合第(2)款規定的利率按月計算利息,利息須於上一期的須還款日期後1個月內繳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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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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