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1條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1條

第1條

法團必須確保 —— (a) 就與基金有關的所有帳目往來(包括投資),備存妥善的會計紀錄;及 (b) 就截至每年3月31日為止的12個月,擬備一份基金的周年帳目報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