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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3條

入境事務隊(福利基金)規例 第3條

第3條

審計署署長必須在接獲基金周年帳目報表後3個月內 —— (a) 審計該報表;及 (b) 核證該報表,而有關核證受審計署署長認為合適的報告(如有的話)所規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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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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