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第(1)款所授的權力,可應任何一方於審裁處移交申索的日期起7天內提出的申請,並在所有其他各方獲得具訂明格式的通知書後行使。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 第2條
第(1)款所授的權力,可應任何一方於審裁處移交申索的日期起7天內提出的申請,並在所有其他各方獲得具訂明格式的通知書後行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