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動物(實驗管制)條例 第2條

動物(實驗管制)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持牌人 (licensee)指根據第7條獲發牌照的人; 動物 (animal)指活着的脊椎動物; 發牌當局 (Licensing Authority)指衞生署署長; 實驗 (experiment)指對動物進行且預計會引起痛楚的任何實驗; 學術機構 (academic institution)包括大學、大學學院、醫院、醫科學校、農業學院、農場學校及任何其他類似機構。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