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根據第(1)款批出的任何教學許可證,均須符合本條例所指明的任何條件及該許可證所指明的條件,而該許可證自批出日期起計持續有效12個月。
動物(實驗管制)條例 第2條
根據第(1)款批出的任何教學許可證,均須符合本條例所指明的任何條件及該許可證所指明的條件,而該許可證自批出日期起計持續有效12個月。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