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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實驗管制)條例 第2條

動物(實驗管制)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款批出的任何教學許可證,均須符合本條例所指明的任何條件及該許可證所指明的條件,而該許可證自批出日期起計持續有效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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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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