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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實驗管制)條例 第3條

動物(實驗管制)條例 第3條

第3條

各持牌人均須准許上述獲書面授權的人,為確保本條例條文獲遵從而進入和視察持牌人牌照所指明用作進行實驗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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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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