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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實驗管制)條例 第1條

動物(實驗管制)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如因發牌當局拒絕根據第7、8、9或10條發出牌照、批註或許可證或因發牌當局根據第14條取消牌照、許可證或批註而感到受屈,可在他接獲關於該項決定的通知當日起計28天內,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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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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