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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2條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在法團如此取得會計師報告後,在合理地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在有關建築物的顯眼處,展示該報表的副本及會計師報告的副本,並致使該等副本保持如此展示至少連續7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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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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