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被控犯第(1)或(2)款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該人已盡了在有關情況下應盡的一切努力,以防止干犯有關罪行,即為免責辯護。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3條
被控犯第(1)或(2)款所訂罪行的人,如確立該人已盡了在有關情況下應盡的一切努力,以防止干犯有關罪行,即為免責辯護。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