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附表6就以下事宜而具有效力 —— (a) 根據第27條,備存恰當帳簿或帳目紀錄及其他財務紀錄(包括保存它們); (b) 查閱根據該條備存的帳簿或紀錄所提述的文件; (c) 擬備法團的收支概算表;及 (d) 提供該等概算表的副本,以及提供根據該條擬備的財務報表及會計師報告的副本。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1條
附表6就以下事宜而具有效力 —— (a) 根據第27條,備存恰當帳簿或帳目紀錄及其他財務紀錄(包括保存它們); (b) 查閱根據該條備存的帳簿或紀錄所提述的文件; (c) 擬備法團的收支概算表;及 (d) 提供該等概算表的副本,以及提供根據該條擬備的財務報表及會計師報告的副本。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