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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7條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7條

第7條

在本條及第41條中,保險公司 (insurance company) —— (a) 指根據《保險業條例》(第41章)(第41章)第8條獲授權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人;亦指根據下述條文當作如此獲授權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人:在緊接《2015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2015年第12號)第10條的生效日期*之前有效,並因第41章附表11第2(7)條的施行而具有持續效力的第41章第61(1)或(2)條; (b) 指在英國稱為Lloyd’s的承保人組織;及 (c) 指保險業監管局認可的承保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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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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