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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2條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2條

第2條

委任代表的文書須符合附表1A表格2所列的格式, —— (a) 並須由業主簽署;或 (b) 如業主是法人團體,則須(即使其章程另有規定)蓋上其印章或圖章並由獲該法人團體就此而授權的人簽署。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附表3 — 法團會議及其程序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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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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