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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6條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6條

保存和准許查閱申報

第6條

(1) 如有人根據第1段,就採購作出申報,管理委員會須保存該申報的文本,保存期為就該項採購訂立合約當日後的6年。 (2) 管理委員會須准許指明人士在任何合理時間,查閱上述文本。 (3) 在本段中 —— (a) 主管當局; (b) 獲授權人員; (c) 業主; (d) 租客代表; (e) 已登記承按人;或 (f) 獲業主或已登記承按人以書面妥為授權進行第(2)節所述的查閱的人。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分部 — 管理委員會的參與者作出申報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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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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