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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1條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1條

第1條

申報須向以下人士作出 —— (a) (除(b)分節另有規定外)業主委員會主席;或 (b) 如作出申報的人(申報者)是業主委員會主席,或如基於某些原因(例如職位懸空),根據(a)分節作出申報並非切實可行——每名業主委員會委員(但如該申報者是業主委員會委員,則不包括該申報者)。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1次分部 — 負責人就第1類大額採購、第2類大額採購及大型維修工程採購作出關於利害關係或關連等的申報,以及相關限制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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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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