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在《2024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2024年第20號)開始實施*的日期前,已有下述通知根據公契就某次業主會議而發出 —— (a) 如屬原來會議——該次會議的通知;或 (b) 如屬延會——原來會議的通知, 則第40及41段及第3分部並不就該次會議而適用。
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2條
如在《2024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2024年第20號)開始實施*的日期前,已有下述通知根據公契就某次業主會議而發出 —— (a) 如屬原來會議——該次會議的通知;或 (b) 如屬延會——原來會議的通知, 則第40及41段及第3分部並不就該次會議而適用。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