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酒店房租稅條例 第2條

酒店房租稅條例 第2條

釋義

第2條

(1) 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 住房 (accommodation)指由酒店東主租予客人住宿,或供客人作住宿用途的任何備有家具的房間或套房,其中並包括通常在其內所提供的家具、用具及裝置; 社團 (society)指任何會社、公司、學校、機構、協會或不論冠以任何名稱的其他團體; 房租 (accommodation charge)指須由客人或其代表為所獲提供的住房而繳付的款項; 酒店 (hotel)指任何場所,而該場所的東主顯示他在其提供的住房的範圍內,會向到臨該場所的任何人提供住房,而該人是有能力並願意為所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並且是在宜於予以接待的狀況的; 稅、稅項 (tax)指本條例所徵收的酒店房租稅; 署長 (Collector)指印花稅署署長; 繳付 (payment)指任何人為其本人或為他人所獲提供的住房而向酒店東主以金錢或金錢的等值付款,其中並包括可藉以償付因房租而欠酒店東主的債項的任何信貸、記帳、抵銷或任何其他作為。 (2) 在第(1)款中,就酒店的定義中的“到臨該場所的任何人”一語而言,並僅就該語而言 —— (a) “任何人”包括任何特定類別、界別、組別或種類的人; (b) “到臨”包括 —— (i) 任何人親自到臨; (ii) 任何人透過代理人或代表到臨; (iii) 任何人不論是親自或是透過代理人或代表,以圖文傳真、信件、電報、電話或任何其他方式到臨; (iv) 任何人不論是親自或是透過代理人或代表並經事先預定或通知而到臨; (v) 任何人不論是親自或是透過代理人或代表並未經事先預定或通知而到臨。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