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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房租稅條例 第9條

酒店房租稅條例 第9條

凡有不繳付房租的情況酒店可獲退還稅項的規定

第9條

凡能向署長證明並使署長信納酒店東主沒有獲繳付某項房租,署長須退還就該項房租所繳交的稅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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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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