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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電網絡(法定地役權)條例 第2條

供電網絡(法定地役權)條例 第2條

第2條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本條就某供電網絡作出命令前,關於該供電網絡的獲准計劃須存放於土地註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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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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