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根據第7條第(2)款發出的命令所指定的日期後,以及在根據該條第(3)款發出的命令所指定的日期前,任何人均可就該等命令所適用的現有的排放或沉積而向監督申請根據第15條批給的牌照。
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1條
在根據第7條第(2)款發出的命令所指定的日期後,以及在根據該條第(3)款發出的命令所指定的日期前,任何人均可就該等命令所適用的現有的排放或沉積而向監督申請根據第15條批給的牌照。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