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根據本條批給的牌照,一如監督在牌照上所指明,在根據第7(3)條就有關排放或沉積而作出的命令所指定的日期後不少於2年期滿。
水污染管制條例 第3條
根據本條批給的牌照,一如監督在牌照上所指明,在根據第7(3)條就有關排放或沉積而作出的命令所指定的日期後不少於2年期滿。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